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没有明示"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1980年)"废止,二者之间存在冲突,如何执行?
2.<条例>第四十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何时能够制定出来?现在还是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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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
逍遥剑侠 (2005-4-25 23:00:43)
yxq (2005-4-26 00:02:23)
《条例》好但真做难 补助无 太难 补助有 不到位更难
[em02]fyz-f204 (2005-4-26 05:15:21)
第十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第五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以上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设区的市级疾控中心必须向县市区防疫机构运送第一类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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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金鱼 (2005-4-26 20:46:03)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 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 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 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 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 护人承担费用。
政府连基层防疫专干工资都无法保障,交通工具都无法解决,我们疫苗在是免费接种,谁还愿意去干呢??我们自己不收取一定接种费用,那么我们的专干的工资从那来?自己下去加油那么油费谁出??
xju28 (2005-4-27 01:49:53)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一款可以理解;
第二款为厂家的责任;
第三款可以理解为责任事故;
第四款如何理解,解决方式??
第五款责任如何划分??
第六款的责任???
是否我阅读《条例》不够?没有看到相关条文。。。
请大家帮助解答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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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黎纳 (2005-4-28 03:13:39)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 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这里把疫苗限定为主动免疫的预防性生物制品,把狂犬血清和球蛋白等被动免疫制品都排除了,究竟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记得原来好像是定义为:……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主动免疫和被动免疫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glow=255,red,2]+1威望[/glow]lxl (2005-4-30 05:51:19)
国家对教师的待遇规定为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水平,对计划免疫工作者为何没有这规定
!
zhangshen (2005-5-01 19:15:35)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 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狂犬血清和球蛋白等被动免疫制品也是用于人体预防接种预防性生物制品。
[em03]zhangshen (2005-5-04 00:08:54)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扩大接种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笑笑 (2005-5-10 16:55:52)
yxq (2005-5-10 23:02:55)
epi (2005-5-12 20:35:14)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是日常接种面对最多的接种副反应,其处理费用由谁来承担?
(这个问题可以扩大一下:除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接种副应如何处理?)
epi (2005-5-12 20:45:31)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实施接种前指每次实施接种前均需告之还是一次性一并告之?
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每次询问均需记录?正常的也要作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除了不能接种疫苗外,还需提供其它建议?
[glow=255,red,2]+1威望[/glow]金山人士 (2005-5-13 06:13:51)
zhihaop (2005-5-20 00:59:25)
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初步估算一下,要维持正常接种,我们这里至少要100万以上,政府给拨款吗?
fyz-f204 (2005-5-20 01:53:30)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二十二条 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是不是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其它任何地区的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做经营疫苗批发或零售的生意?
“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是否可以向其它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售或批发第二类疫苗。
第二十二条中,若出现:在县级疾病控制机构所管理的辖区内,有地市级或以上的国家大中型企业以及铁路等的防疫站或他们内部的预防接种点,那么县级疾控机构是不是对他们有技术指导的权力?地市级疾控机构是不是对他们也有直接进行技术指导的权力?若地市级疾控机构不允许县级疾控机构对他们进行技术指导时县级及地市级疾控机构两方应怎么办?他们是否应该从所在地的疾控机构领取疫苗?他们直接从地市级或他们的上级疾控机构领取(如铁路等)?
[glow=255,red,2]++1[/glow]yhan7893 (2005-5-20 19:18:07)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很好,存在难以咯到实处的问题 目前政府连基层防疫专干工资都无法保障,疫苗免费接种,接种人员的报酬一点都没有,谁还愿意去干呢?如果不及时解决我们将面对下面两种情况:
1、严格执行条理,基层防疫专干的积极性难以调动,接种率下降。(谁还愿意去干无酬的活呢?)
2、不执行条理,单位、计免管理人员违法。
nizhimin (2005-5-21 02:04:05)
那二疫苗副反应不知道要不要疾控中心去处理的!处理了不晓得能不能收费地!呵呵,就像医院专家出诊一样!!
ahhxljq (2005-5-23 23:53:32)
8625189 (2005-5-25 18:20:07)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范围是否包括一\二类疫苗?如群体性或应急接种二类疫苗是否免费,如免费用由那出?如不免有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