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说爱你不容易

想说爱你不容易
偶自从看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有点想法。偶觉得,“看上去很美”。对于罕见的或严重的异常反应,似乎有了明确的规定程序,有规可依。但对于县疾控,要经常地面对常见的疑似异常反应,也要面对可以明确诊断的常见的异常反应的纠纷,反而“不好干活儿了”, 偶只是觉得。
在适用性方面,“第三条 受种者或者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适用本办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
偶理解,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才可申请鉴定,没有争议的调查诊断结论是不是就可以作为赔偿和处理的依据了?如果是,赔偿和处理的程序和标准在哪里?另外鉴定以后,属异常反应的赔偿和处理程序和标准在哪里?谁来处理?通过打官司吗?
回过头来再说“调查诊断的组织”,《办法》说:“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调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对需要进行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偶强烈抗议!县级疾控去哪里找这许多专家,没有专家要不要成立专家组,没有专家的专家组能不能承担诊断的责任,做出的诊断有没有水平,有没有效力?再者说,县级疾控经常是报告单位,报告了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只要说“去调查诊断吧”,就可以了,回传球嘛。偶觉得,县级疾控只能作初步调查,认为疑似异常反应而提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诊断,诊断结论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作出。《办法》的规定,让行政部门脱了干系,让县级疾控无所适从,自已领发疫苗、指导接种、接到报告、上报,再自己诊断,成何体统,自然要有争议。再另外,《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是这样的:“接到报告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核实,组织调查。必要时,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给予指导或者参与调查。卫生部门调查组原则上由临床、流行病、免疫规划、实验室检验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应急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的诊断,应由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做出。”有冲突了吧,偶认为《规范》还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规范》是业务部门起草的,《办法》是行政部门起草的,偶说笑而已。
在对诊断有争议时(经常会有的,因为是疾控的专家组作出的),《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真的没有行政部门什么事了,而县疾控深深地陷入了异常反应诊断的漩涡。
在无数的,千奇百怪的,形形色色的异常反应纠纷的海洋中挣扎,县疾控觉得很孤单,很孤单,于是想起《规范》曾经说过“接到疑似异常反应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核实,组织调查。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的诊断,应由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存在争议时,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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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

  • hawk (2007-7-11 09:46:36)

    很深入,有同感。
  • 笨笨阿坤 (2007-7-14 07:54:41)

    楼主学习真是深入,说出来县级疾控的难处和办法的不可操作性问题。强烈支持!!!
  • 临海的风 (2007-7-14 15:27:00)

    说的真是好呀,说出了咱们县级免疫规划人的心声,怎么总有人给咱布置工作,却没人给咱做主呢,工作也得干,纠纷也得缠,针也是咱们让打的,打出了问题再去处理,根本别指望谁给你派专家什么的,我看咱除了干活还是干活,说啥也没用
  • liyongsheng (2007-7-17 21:39:37)

    QUOTE:

    原帖由 临海的风 于 2007-7-14 15:27 发表
    说的真是好呀,说出了咱们县级免疫规划人的心声,怎么总有人给咱布置工作,却没人给咱做主呢,工作也得干,纠纷也得缠,针也是咱们让打的,打出了问题再去处理,根本别指望谁给你派专家什么的,我看咱除了干活还 ...
    是啊,您是县里的,我们可是乡下的,您说的好像应该我们来说啊。
  • 陶黎纳 (2007-8-03 09:43:17)

    这里将我们给卫生部提的建议例举如下:

    整体性意见和建议
    1.        办法中多处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列提及,但后者的概念已包含前者,不是并列的关系。如果以“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理解,则鉴定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不符合办法制订的初衷。我们认为办法中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列提及的本意是:如果受种方的临床表现符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严重程度,则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建议改用“符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临床表现者”或是“怀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避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这个称谓的歧义。
    2.        办法的结构应该更清晰。诊断专家组是处理大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前哨阵地,相当于守门人,是比鉴定专家组更重要的组织。但诊断专家组仅仅出现在第三章中的一小部分,并没有对诊断专家组的人员详细要求、经费来源、活动周期、与鉴定专家组成员之间的关系等进行必要的描述。鉴于诊断专家组的重要性,有必要在制订一个《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工作规范》。
    3.        应使用特定的评价技术来保证诊断和鉴定的结论无歧义的、可以执行。在诊断和鉴定过程中,标准统一的文书也是必须的。
    4.        监测方案中调查结论的效力问题。在日常工作中,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通常是由县级疾控机构的专业人员完成的,其调查结论一般可用于向国家免疫规划中心上报数据。但由调查员判断得到的调查结论效力如何?如果没有效力,并规定调查结论应由县级诊断专家组诊断得出,那么每一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都将由县级诊断专家组诊断,后者是否能够承受巨大的工作量?如果有效力,那么其效力的程度如何?是不是规定其判断为异常反应的,再由县级诊断专家组诊断?还是说其判断为异常反应、偶合症、心因性反应、实施差错等的都需要由县级诊断专家组诊断?
    5.        应避免认为鉴定管理办法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制订一个可操作性的补偿办法比鉴定办法更迫切更有意义。因为如果受种方能够顺利地得到补偿,就不必走鉴定流程。而且有补偿办法作保障,调查员也可以有信心向受种方告知其应享有的补偿权利。另外,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定性应该有一个权责对等、快速合理的判断机制。避免设置复杂的判断流程造成办事效率低下,使受种方望而却步。比如对于调查员的调查结论涉及补偿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可以直接予以补偿,500~5000元金额的则由县级诊断专家组诊断或审议后直接予以补偿;超过5000元者必须向省级诊断专家组请示,通过后才予以补偿。

    局部性意见和建议
    6.        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发现者必须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按照通常的做法,发现者应该首先报告县级疾控机构,县级疾控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之后再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报告,否则误报的情况将非常严重。
    7.        第三章第十一条提到“由疾控机构成立诊断专家组”,这似乎不太妥当,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来组织诊断专家组,疾控机构可以参与诊断专家组或作为诊断专家组的常务委员会的办公地点。另外,如果诊断专家组与县级疾控机构是两个概念,规定诊断专家组来进行调查诊断,那么县级疾控机构就无权进行调查。
    8.        第三章第十一条提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接报后,对需要进行诊断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决定是否需要诊断似乎不太妥当。
    9.        第三章第十一条提到“市级/省级诊断专家组对严重事件进行诊断”。我们认为对市级/省级诊断专家组还应该增加一个重要的职责,即是对县级诊断专家组的诊断结果进行复核。因为县级专家组存在权利与义务不匹配的情况,即其诊断结果与其经济利益没有关联。这可能会造成县级专家组倾向于将案例诊断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然后由他方出资进行补偿。所以市级/省级诊断专家组必须对县级诊断专家组的诊断结果进行复核。如果出现了市级/省级否定县级诊断结果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还需另行规定。
    10.        第三章第十四条提到“委托方对诊断结果有争议时……”。有争议的前提是委托方知道诊断结果,但这里没有提到诊断专家组的诊断结果在何种时限、以何种形式反馈给委托方。
    11.        第三章第十四条提到“市级医学会”进行鉴定。但是在第二章中没有提到市级成立鉴定专家组的事宜,只有省级的鉴定专家组。另外,直辖市是否成立县级鉴定专家组,开展两级鉴定?
    12.        第三章第十四条提到鉴定资料的提供,但没有明确三方各应提供何种资料。
    13.        第三章第十四条提到“鉴定资料包括批次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和疫苗质量检验报告”,根据上海市的经验,这两种材料证明同一件事,即该批次产品合格。有证明文件必然有质量检验报告,有质量检验报告必然有证明文件,只是质量检验报告提供了一个检测内容的清单。我们认为只需要有证明文件即可。
  • 静泊 (2007-10-19 10:59:52)

    感谢tlnboy老师!您的专业分析细致到位,使我受益匪浅。
    过去了这么长时间,希望决策者能够经过实实在在的调研,出台一个合理实用的办法。